高空墜物是過錯推定麼?
一、 高空墜物是過錯推定麼?
高空墜物過錯責任認定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亦稱為過失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證明其所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過錯並應負民事責任。過錯推定在我國侵權行為體系中是一個尚有爭議的原則,主要表現為是否可作為一個獨立的規則原則。過失推定產生之初被認為是訴訟法上的一種證據規則,但是隨着現代侵權行為法對過失推定越來越廣泛的運用,它對於民事權利的得失變更所產生的影響也愈來愈大。
二、《民法典》對高空墜物的規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高空墜物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原因所認定的責任情況是不同的,對於當事人存在故意的行為進行高空墜物並造成了他人嚴重損害的,是需要從嚴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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