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無過錯原則規定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無過錯原則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無過錯原則規定是建築物的所有的關鍵是用時沒有辦法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都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1、發生高空墜物事故後受害者、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來承擔舉證責任,受害者的舉證責任是證明自己的傷情、或者是證明自己是因為物體從高空墜落才遭受了財產損失,其他人則需要證明自己的行為並不存在過錯。
2、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二、認定高空墜物責任人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在當代的社會,建築物和構築物或者其他的一些設施,導致人們受到損害的情況之下,由建築物或者是施工單位承擔相關的連帶的責任,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沒有過錯的情況之下,那麼就不需要承擔責任,這實際上就是屬於我們國家高空墜物案件當中所適用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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