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過錯推定責任特徵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過錯推定責任特徵是什麼
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為人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在侵權法上,過錯推定亦稱為過失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證明其所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過錯並應負民事責任。
過錯推定在各國法上的表現形式並不一致,在英美法上稱為“事實自證法則”。過錯推定在我國侵權行為體系中是一個尚有爭議的原則,主要表現為是否可作為一個獨立的規則原則。過失推定產生之初被認為是訴訟法上的一種證據規則,但是隨着現代侵權行為法對過失推定越來越廣泛的運用,它對於民事權利的得失變更所產生的影響也愈來愈大,所以理論界已有不少人認為過失推定成為了一項實體法規則
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其核心是證明責任的分配與承擔問題。即在具體案件中,由於法律事實存在無法查明的情況,推定一方當事人存在過錯,除非其能舉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得承擔責任,這是將證明的責任轉移給了一方當事人。證明責任是指主要法律事實的存在真偽不明時,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敗訴風險或不利益。證明責任的核心是證明責任分配。隨着日趨複雜的情況出現和特定典型的情況下,按照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將導致無法令人滿意的實體法的分配,於是產生了證明責任倒置的情形。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不負舉證責任,而由反對的一方就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要承擔敗訴的後果。需要指出的是,證明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移不同。舉證責任轉移又叫做證據提出責任。就在某一具體案件中,其主要法律事實的證明責任是法定的,並且自始至終不會發生任何轉變;但其舉證責任則可能隨着訴訟的具體展開而不斷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轉移。可以説,證明責任倒置由實體法明文規定,而舉證責任則隨着訴訟過程中法官心證的凝固、動搖而發生變動轉移。在高空拋物侵權案件中,原告只能證明被告有侵權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除非被告能夠證明自己沒有侵權,否則要承擔責任。
而在我國過錯推定的形式都是不一樣的,在具體的案件中往往存在無法查證的事實,所以想要證明推定一方存在過錯最好是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這個時候當事人依舊要上訴解決,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敗訴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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