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人舉證責任劃分是什麼
高空墜物舉證責任是指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舉證責任劃分。如果難以確定具體的侵權人,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財產的使用人予以賠償。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墜物損害難以確定實際侵權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給予補償,是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的具體運用,亦是高空拋物加害人不明時的補償方式。高空拋物墜物致害的責任承擔亦不同於民法典第1170條的共同危險行為,數人共同實施具有危險性的同種行為是適用共同危險行為規則的關鍵要件,只有具備了這一關鍵要件,才有進一步確定是否具備“一人或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和“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這兩個要件的適用空間,這種具有危險性的行為人制造了危險的狀態,造成了他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可能性,當危險現實發生實際造成了損害,又無法查明數個實施這種行為的實際加害人誰為具體侵權人時,責令共同實施這種具有危險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得到救濟。
一般來説,作為從高處墜落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受害人,受害人理應得到最合理的法律保護,因此受害人不應再承擔繁重的舉證責任,否則受害人的處境壓力甚至會更大直接導致受害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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