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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空墜物砸傷誰該擔責?

高空墜物致人傷害甚至死亡,當屬公共安全問題,要麼是治安案件,要麼是刑事案件,作為政府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有責任就此展開偵查。“在道路和行走中沒有恐懼和危險,乃公共福利之所在。”政府管理社會,應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寧生活的權利。連走在馬路上都會受到人身危險,公民安全感何在?連待在家中(高層居户)都要被索賠,公民安全感何在?政府管理社會不是看經過,而要看結果,像高空墜物傷人,公安部門無法查明加害人時,政府則要買單!

被高空墜物砸傷誰該擔責?

《國家賠償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三個年頭,最高人民法院及國務院陸續頒佈了與支配套的《解釋》(規定)等司法解釋。客觀地講,我國國家賠償制度是在謹慎地發展。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現行法律體制詳細地規定了賠償機關、賠償秩序、賠償範圍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之規定,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全體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整棟樓的業主,如果不能提供香瓜的證據,證明自己未實施侵權行為,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且此時沒有找出責任主體,此時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承擔進行經濟賠償責任。對於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申請延長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