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適用原則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適用原則是什麼?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中,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高空墜物侵權糾紛的律師費是多少?
高空墜物侵權糾紛的律師費不是法定的,影響律師收費的因素有: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總而言之,在高空墜物案中,被侵權方只要證明本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即可,而且高空墜物案的侵權人應該由公安機關負責調查,所以事故發生後,侵權方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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