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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民法典》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1、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建築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

3、僱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僱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僱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醫療損害責任。醫療事故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瞭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於十分不利地位。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如果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

5、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第一千二百零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6、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如本文開頭所舉的第二個案例。

7、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8、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9、此外,還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如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致人損害的責任確定;法定代理人的責任,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致人損害,其監護的責任確定,均屬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過錯推定原則適用的情況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1199條)

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1222條)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1242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1248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1253條)

6、堆放物侵權(1255條)

7、林木折斷侵權(1257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1258條)

推定原則也不是隨意的推算的,需要根據案情的證據來的,也是要有充分的證據,如果對方説不是自己的責任,只需要提供不是自己的證據即可。這種個法律適合很多案件,不過最後的判定結果都是有實有據的,最終還是看證據説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