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責任追究的原則是什麼?
居住在高層小區的業主在平時生活中要注意物品的擺放,不可亂扔東西,一旦發生高空墜物,可能對樓下行人或者車輛產生損傷。那麼,高空墜物責任追究的原則是什麼?如果能發現具體的侵權人,受害人可以要求其賠償,但是找不到的話,可以對整棟建築物的業主追責,下面我們就通過本文詳細瞭解下吧。
一、高空墜物責任追究的原則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二、法院審理高空墜物案件如何確定免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綜上所述,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對建築物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做出了明文規定,高空墜物責任追究分為兩個方面,能夠明確責任人的,直接找其賠償,如果不能鎖定,受害人可以將相關建築物的所有業主追責,這體現的民法的公平原則。業主不能給自己做證明的,根據份額承擔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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