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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處理髮生侵害的高空墜物的具體表現在哪條法規?

一、公平處理髮生侵害的高空墜物的具體表現在哪條法規

公平處理髮生侵害的高空墜物的具體表現在哪條法規?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六十九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條 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 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五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

二、高處墜落的形式表現

(一)臨邊作業高處墜落

腳手架跟不上;頭層牆面超過3.2m二層樓面的周邊,以及無腳手架高度超過3.2m的樓層周邊未加安全平網;臨邊高處作業未系安全帶;油漆或其它工種在外架已拆除的窗口作業;建築物之間的高層通道不設防護欄杆,地面上方未安裝防護棚。例如,某工地油漆工黃某在樓與樓通道上行走時,從約3m高處墜落,當場死亡。

(二)洞口作業高處墜落

洞口未作防護;複式閣樓內樓梯洞口未作防護。

(三)採光井、電梯井高處墜落

電梯井無防護,採光井無防護造成高墜。

(四)吊欄、接料台高處墜落

吊運長料時吊欄安全門被拆除,個人行為失誤,失足墜落;吊欄安全門拆除後未恢復,吊欄安全門聯鎖損壞,吊欄升上,安全門不回位,接料枱安全門無聯鎖裝置,工人誤操作。料台無安全門,或安全門未關閉,都能引起高墜事故。

(五)屋面施工高處墜落

屋面施工無安全防護,作業人員不繫安全帶,個人行為失誤,導致高處墜落。

(六)挖孔樁高處墜落

人工挖孔樁洞口無防護,防護不牢或防護被損壞,導致高處墜落。例如某工地民工蔡某與另一民工搬運空壓機時,由於搬不動,於是將樁孔蓋板做墊板,因不知是蓋板,致使蔡某一腳踏入樁孔內,墜落身亡(樁孔深27.6m,孔徑為0.9m),直接原因是蓋板未固定,且違章搬動。

(七)攀登作業高處墜落

簡易的腳跳板不穩定,安裝用的各種梯子質量不符合要求,門型腳手架不牢固,移動式操作平台重心偏離而倒塌。

(八)違章行為的高處墜落

違章從外翻越單元與單元間牆,翻越牆頭,一個單元向另一個單元窗户翻越,都是違章高墜的表現。如某工地油漆工劉某在六樓從一單元向另一個單元翻越,由於安裝的塑鋼窗未固定,致使其墜落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

(九)各類小物件

這類物品雖然看起來不起眼,但從高空掉落時,其產生的動能會瞬間激增,因此其殺傷力不容小覷。這些墜落的小東西,引起腦震盪的可能性很大,嚴重時甚至可能會引起顱內出血,導致死亡。

(十)花盆等

曾經就發生過路人被樓上掉落的花盆砸到,當場死亡的事例。

高空墜物的具體表現籠統來説在於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具體在於各類建築工程作業途中的物件掉落、居民日常用品不慎或故意掉落等。該類事故承擔責任的公平性表現在了法規中,採取舉證原則,任何相關人員無法舉證則事件全員進行賠償,無法確定責任大小時平均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