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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防高空墜物管理制度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高空墜物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在校園之後,也有不少學生由於他人沒有保管好好自己的物品,導致其他的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所以學校制定了學生防高空墜物管理制度,根據該制度的規定,在侵權行為發生後,該如何得到救濟呢?

學生防高空墜物管理制度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學生防高空墜物管理制度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來加以制定的,民事主體的權益在受到侵害之後,若已經掌握了其他的民事主體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證據之後,就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救濟請求,此時,為了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司法機關一般都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