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什麼屬於拐騙婦女罪?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什麼屬於拐騙婦女罪?
根據法律的規定以欺騙或者是拐賣的行為導致女性被賣都屬於拐騙婦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這裏的“首要分子”不屬於身份。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婦女、兒童共三人以上。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按照司法解釋,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與被害婦女(包括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不論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手段,也不論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為或表示,都包括在內。如果只是實施正常性交行為以外的猥褻行為的,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或者猥褻兒童罪,數罪併罰。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該加重情形包括引誘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的行為以及強迫賣淫罪的幫助行為,但只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
注意:將婦女拐賣給有關場所,致使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賣淫或者從事其他色情服務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有關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事前與拐賣婦女的犯罪人通謀的,對該經營管理人員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同時構成拐賣婦女罪和組織賣淫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傷害的內容。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成立綁架罪;不以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騙兒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成立綁架罪;不以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騙兒童罪。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於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例如,由於犯罪分子採取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或者由於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注意:如果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人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進行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的,則應當數罪併罰。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港澳台地區也屬於境外。
不管是拐賣兒童還是婦女的行為,都是以販賣人口為手段而增加自己收入的,由於此時其收入來源並不合法,故此他人在發現了行為存在時,是可以直接到排除所舉報其拐賣兒童的,若是證據充足,也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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