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拐賣婦女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
(6)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7)將婦女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婦女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拐賣婦女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行為。
本罪的對象限於婦女。婦女是指年滿14週歲的女性。這裏的婦女兒童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既可以是與行為人無任何關係的,也可以是行為人的妻子、子女及其他親屬;既可以是有合法身份證明的,也可以是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
行為人實施了拐賣婦女的行為是本罪的關鍵所在。所謂拐賣婦女,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
此處應注意兩點:一是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實施上述幾種行為,也只構成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二是拐賣行為不以違背被拐賣者的意志為必要條件,即使婦女願意被拐賣,也不影響拐賣者構成本罪。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婦女的目的既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又是本罪與相關犯罪區別的關鍵。為勒索財物綁架婦女的,應定綁架罪;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應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
另外,買賣婚姻以及行為人確屬通過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的,均因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不構成本罪。
拐賣婦女的這種犯罪行為似乎離大家的生活還是比較遙遠的,可是,很難想象在當今的社會每年所發生的拐賣婦女的案件還是很多的。在這些被拐賣的婦女當中,甚至還有一部分是剛畢業的大學生,自我保護意識的薄弱程度是非常令人詫異的,對這些人販子肯定也是要嚴肅追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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