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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大二學生上吊身亡學校有責任嗎

一、評判大學生心理健康的標準

分析大二學生上吊身亡學校有責任嗎

大學生的普遍年齡一般在18—25歲之間,從心理學的觀點來看,正處於青年中期。大學生的心理具有青年中期的許多特點,但作為一個特殊羣體,大學生又不能完全等同與社會上的青年。心理是否健康一般採用量表測量,其標準不是固定不變的。心理健康標準隨着時代變遷、文化背景變化而變化。根據我國大學生的實際情況,評判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應從以下幾個標準給予着重考慮:

(一)智力正常。

智力,是人的觀察力、注意力、記憶力、想象力、思維力、創造力及實踐活動能力等的綜合,包括在經驗中學習或理解的能力,獲得和保持知識的能力、迅速而成功地對新情境做出反應的能力、運用推理有效地解決問題的能力等。這是大學生學習、生活與工作的基本心理條件,也是適應周圍環境變化所必需的心理保證,因此,衡量大學生的智力是否正常,關鍵在於其是否正常地、充分地發揮了自我效能:即有強烈的求知慾,樂於學習,能夠積極參與學習活動。

(二)情緒健康。

其標誌是情緒穩定和心情愉快。包括的內容有:愉快情緒多於負性情緒、樂觀開朗、富有朝氣,對生活充滿希望;情緒較穩定,善於控制與調節自己的情緒,既能剋制又能合理宣泄自己的情緒,情緒的表達既符合社會的要求又符合自身的需要,在不同的時間和場合有恰如其分的情緒表達;情緒反應與環境相適應。反應的強度與引起這種情境相符合。

(三)意志健全。

意志是人在完成一種有目的的活動時進行的選擇、決定與執行的心理過程。意志健全者在行動的自覺性、果斷性、頑強性和自制力等方面都表現出較高的水平。意志健全的大學生在各種活動中都有自覺的目的性,能適時地做出決定並運用切實有準備的方式解決所遇到的問題,在困難和挫折面前,能採取合理的反應方式,能在行動中控制情緒和言而有信,而不是行動盲目、畏懼困難,頑固執拗。

(四)人格完整。

人格是個體比較穩定的心理特徵的總和。人格完善就是指有健全統一的人格,個人的所想、所説、所做都是協調一致的。人格完善包括人格結構的各要素完整統一;具有正確的自我意識,不產生自我同一性混亂,以積極進取的人生觀作為人格的核心,並以此為中心把自己的需要、目標和行動統一起來。

(五)自我評價正確。

正確的自我評價是大學生心理健康的重要條件,大學生在進行自我觀察、自我認定、自我判斷和自我評價時,能做到自知,恰如其分地認識自己,擺正自己的位置,既不以自己在某些方面高於別人而自傲,也不以某些方面低於別人而自卑,面對挫折與困境,能夠自我悦納,喜歡自己,接受自己,自尊、自強、自制、自愛適度,正視現實,積極進取。

(六)人際關係和諧。

良好而深厚的人際關係,是事業成功與生活幸福的前提。其表現為:樂於與人交往,既有廣泛而深厚的人際關係,又有知心朋友;在交往中保持獨立而完整的人格,有自知自明,不卑不亢;能客觀評價別人和自己,善取人之長補己之短,寬以待人,樂於助人,積極的交往態度多於消極態度,交往動機端正。

(七)社會適應正常。

個體應與客觀現實環境保持良好秩序,既要進行客觀觀察以取得正確認識,以有效的辦法應付環境中的各種困難,不退縮;又要根據環境的特點和自我意識的情況努力進行協調,或改變環境適應個體需要,改造自我適應環境。

(八)心理行為符合大學生的年齡特徵。

大學生是處於特定年齡階段的特殊羣體,大學生應具有與年齡與角色相適應的心理行為特徵。

二、學校對於學生自殺承擔責任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1、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管理、維護不當的;

(二)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學校組織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年齡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衞生、安全標準的;

(五)學校明知學生有不適應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特異體質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六)學校明知學生患有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但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

(七)學校發現學生突發疾病或受傷害,未及時採取相應救護措施的;

(八)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九)教職員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的;

2、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的情形:

(一)非因學校過錯造成學生自殺、自傷的;

(二)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課外活動以及住校期間,學生擅自離開集體或擅自離開學校發生事故的;

(三)學生自行到校或放學後擅自滯留學校期間發生事故的。

學生監護人應當對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等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監護職責。因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範圍內,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網上關於大二學生上吊身亡學校有責任嗎的問題進行的一個相關分析。其實,作為一個大學生,應屬於一個成年人了,而作為成年人我們就應該承擔自己所做的事的後果。學校只是起到一個監督的作用,所以如果是因為學校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自殺,那麼學校就應該承擔責任;但是,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而造成的自殺,那麼學校也沒有理由來承擔責任。只是中國社會講究的是人道主義社會,所以,站在人道主義上面學校多多少少都應該承擔一點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