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出車禍學生死亡是學校的責任嗎?
近年來校車出現交通意外事故造成學生人身傷亡的情況屢見不鮮,發生校車事故後學生家長會向學校問責,但是我國法律中對於校車的事故責任認定中,校方所應該承擔的責任並不明確,因為校方與學生不存在契約關係,也就無法追究其主要責任,那麼校車出車禍學生死亡是學校的責任嗎?
校車出車禍學生死亡是學校的責任嗎?
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不是私法意義上的契約關係。同時,學校既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由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顯然主體不符。所以,學校與學生法律關係歸責,只能是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即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只能是民法上的侵權損害之債。
按我國現階段的司法解釋之精神,學校對其在校學生受到傷害或致人損害,其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學生的家長做為法定監護人應適用無過錯原則,根據學校和學生的特點,學校承擔民事責任的舉證宜適用責任制,即由學校承擔其有無過錯的舉證責任。
在學校傷害事件中,學生的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這是因為:
1.法定監護人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保護、教育的權利義務,對他們的一切行為應給予良好的注意。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不法侵害他人的行為,則足見法定監護人未盡其教育監督以及保護的注意義務,應由其對此承擔民事責任。有一種觀點認為學生在學校期間是監護權的轉移,這是不正確的。
2.父母的監護權是一種親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不能根據合同而轉移,即使學生在校期間,其父母的監護義務仍然是存在的。
3.而且監護人的監督義務和學校教師的監督義務有所不同,監護人其監督義務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的全部社會方面;而學校、教師在監督義務方面,應該只限定於與學校內教育活動和準教育活動有關的方面。
如果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由學校進行無過錯舉證,如果能夠證明校方自身沒有責任的話,那麼學生車禍死亡的責任這不應該由學校承擔。校車事故的責任應該追究到校車司機以及校車的管理部門,並從中入手加強校車監管工作的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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