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宿舍樓外死亡學校是否有責任
一、學校對學生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6 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據此,監護是基於身份產生的民事權利。當未成年人無父母或其他親屬作監護人時,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單位,才可能成為監護人。學校不能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律對監護人的範圍規定很明確,監護關係不容隨意設立或變更。故監護人將未成年學生送至學校學習,其監護職責並未轉移給學校;學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學生到校學習,自然而然地承擔起對該學生的監護職責。《民通意見》第22條規定了監護職責可以因委託而轉移。監護人如果想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學校,必須與學校達成明確的委託約定。沒有明確的委託約定,不能推定學校已經接受監護人的委託,對到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承擔起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
二、學生宿舍樓外死亡學校是否有責任
1、首先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係,否則沒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己的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的直接責任。
監護人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不能當然轉移給學校。監護人如果將其監護權利、義務及職責全部或者部分委託他人時,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不能基於學生進入學校學習的事實而做委託的推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承擔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而不是監護義務。學校未盡相關義務時,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用的責任。學校承擔責任,並不免除造成他人損害的未成年學生之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確定監護責任,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33 條第1 款。學校與監護人責任之間是一種間接結合關係,二者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擔按份責任。
學生宿舍樓外死亡學校是否有責任呢?這要仔細調查清楚學生死亡的原因,如果是學校的過失,學校管理不當,則學校承擔責任,進行一定的賠償。但是,學校對學生只是一種過錯責任罪,學生的監護權在於家長,家長要行使好自己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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