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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學生在校打架老師是否有責任

學生打架在校園裏時有發生,那麼,如果學生在校打架老師是否有責任,打架肯定是當事人負有主要責任,老師只是作為第三者並不直接參與,但是依舊有關的教師條例自己的學生打架,自己肯定會進行制止與教育,如果這其中出現問題,老師有一定會肩負責任。

如果學生在校打架老師是否有責任

一、如果學生在校打架老師是否有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不是因為學校設施等問題,學校平時又有教育學生安全,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救助學生,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行為不當而對自己造成傷害,其責任應由家長負責。學生在校打架老師是否有責任,對於這類問題就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必須指出的是,從目前我國教育的現實看,要求學校確保所有的學生不出差錯是不現實的:一是從時間上看,教師很難在工作時間中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時刻留心學生的舉動;二是從人員上看,一個教師一般要管理許多名學生,教師不可能同時保證所有的學生都不出差錯。

二、學校責任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打架的情況較為負責,如果一發生學生打架就問責老師就會存在一些不公正的地方,所以對於事件發展的調查才是自己進行權益維護的基礎,如果僅僅從學生方面考慮就會較為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