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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小學生校園欺凌怎麼處罰

一、通常小學生校園欺凌怎麼處罰

通常小學生校園欺凌怎麼處罰

小學生校園暴力,學校會其進行相關的懲治,家長可以對小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具體還要看行為人年齡和具體情節。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又根據該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小學生校園欺凌涉及犯罪是否判刑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針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於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