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校方要負什麼責任
一、校園欺凌校方要負什麼責任
校園欺凌在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欺凌行為的法律責任承擔涉及三個方面的主體,即欺凌行為人本人、監護人和學校的責任。就行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嚴重的話可能構成犯罪。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責任的承擔問題就比較複雜。未成年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並非法律上的過錯,而應考察其監護人的過錯。依照民法典第32條第1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實施欺凌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由未盡到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種情形下,行為的主觀要件實際表現為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的過錯。事實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意實施欺凌行為,都可以歸咎於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這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主觀要件的要求。如果多個行為人共同實施欺凌行為,由行為人或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學校如果存在過錯,當然也要承擔責任。《教師法》第8條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未盡管理職責,學校有失察的過失,當然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實施校園欺凌行為,學校未盡管理職責,使未成年學生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受到欺凌造成損害,學校應當責任。
不過,按照現行民法典的規定,被欺凌人年齡不同,學校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根據該法第38條規定,如果被欺凌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推定學校有過失。也就是説,除非學校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被欺凌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承擔過錯責任。也就是説,除非被欺凌人或其監護人證明學校具有過錯,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二、在校園暴力中,學校失職行為有哪些表現?
在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主要表現在:
1、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
2、對於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知道,但未及時告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
3、學校有違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學校出現上述情況,則可以據以認為學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錯,屬於學校的責任事故,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比如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將學生送往醫院,並通知學生的法定監護人,這屬於學校沒有履行保護義務;如教師發現學生攜帶匕首等危險品進入學校等不當行為,沒有履行管理義務。在上述情況下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學生在學校裏,學校是要對其盡監護義務,和承擔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校園暴力校方責任大小要看校方是否履行對校園的有效管理和對學生打架鬥毆是否進行管控制止。如果校方疏於管理,對外來入校人員不登記,不檢查,那麼由此引發暴力事件的時候,校方要承擔一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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