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處理埋藏物遺失物?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埋藏物遺失物,因為不知道是誰的而不知道該怎麼辦。佔為所有吧,擔心日後失主找上門來,麻煩不斷; 棄之不管吧,又覺得暴殄天物,實在可惜。那麼,拾得遺失物或者發現埋藏物之後,我們可以怎麼做呢?接下來簡單介紹一下遇到此事的處理方法。
(1)撿到遺失物不能據為己有,必須找尋失主或上交有關部門,並要妥善保管遺失物,這是法定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我國《民法典》第1 11條則規定: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如拾得人為找尋失主或上交有關部門的交通費用,在銀行裏租保險櫃存放遺失物的費用等等。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如果拾得人侵佔遺失物,拾得人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3)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勞酬,更不能以不歸還遺失物作為索要勞酬的手段
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勞動報酬,但如果失主曾公開懸賞尋物,拾得人有權要求失主支付承諾的賞金。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直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遺失物被拾得人轉讓給他人的,失主可以選擇:要麼要求拾得人賠償損失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向佔有遺失物的他人要求返還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5)找不到失主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應通知或尋找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除遺失物外,還有在江河湖泊上飄流的物,藏在夾牆、地下、山洞的埋藏物或隱藏物,這些物的處理與遺失物基本相同。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條規定: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關於埋藏物遺失物我們不能簡單的據為己有,要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拾金不昧,好好保管遺失物或者埋藏物,報告相關部門。在失主請求返還時及時返還,不要擅自挖開他人埋藏物,否者可能會構成侵佔罪或者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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