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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一.單位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單位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 自首 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故意毀壞財產罪是不是屬於單位犯罪,主要看犯罪的主體是不是單位。例如單位非法毀壞被拆遷人房屋的,就是屬於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中故意毀壞財物不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單位犯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刑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三.單位犯罪的基本特徵

單位犯罪的主體應該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及它們中實施危害社會構成犯罪的自然人二者共存的主體,只有單位而設有單位中的自然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談不上單位犯罪,單位實體存在,是單位中自然人實施單位犯罪的基礎,離開了單位,自然人的犯罪就談不上是單位犯罪,缺一不可。因此,這就決定了單位犯罪主體的二重性。

有些人認為,單位犯罪主體只有一個,就是單位,處罰就只能處罰單位。但是,單位犯罪的實施者是自然人,單位犯罪實際上是借自然人之手、腦實施的犯罪行為.一方面自然人打着單位的旗號進行犯罪活動,另一方面單位為自然人的利益付出了代價,在自然人獲得利益的同時,單位——這一個行屍走肉的“東西”也在獲得豐厚的利益,因此,只處罰單位.放縱自然人去另行組建一個單位重新進行單位犯罪,姑息養奸、後患依然存在,反之.只處罰自然人,犯罪單位依然我行我素,只不過更換法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單位放棄了制裁,同樣放縱了犯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中年滿十六週歲,且有能力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當發生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所述行為的犯罪主體為單位時,雖不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可以構成不同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單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