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維權技巧

違法強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是什麼?

一、違法強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是什麼?

違法強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是什麼?

我國《刑法》的規定,採取暴力的手段對房屋進行拆遷的,造成被拆遷人財產損失,數額達到較大的,就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政府暴力拆遷涉及哪些違法點

(一)暴力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表現為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綁架被拆遷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等,可能構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侮辱罪、誹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報復陷害罪等等。

(二)暴力損毀財物、強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三)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濫用職權或瀆職方面:監管部門拒不查處違法行為、公安部門接到報警不出警、遲出警、不立案、不懲處或隨意出警濫用暴力等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等。

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我們遇到強拆的時候,在掌握相關證據後,被拆遷人可以就此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相關政府機關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一定保持沉着冷靜,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依法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