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維修基金2021年新政策有哪些?
一、公共維修基金新政策有哪些?
相關規定:
(一)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單位在首次執行日,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設立新賬,將原賬資產、負債和淨資產會計科目期末餘額進行重分類後轉入新賬相關會計科目,並基於《辦法》的核算基礎對新賬相關會計科目期初餘額進行調整。執行《辦法》的首個報告年度無需編制上年比較財務報表。
簡單來説,就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將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會計核算。
(二)《民法典》規定,對於維修基金的籌集、對小區的改建、重建,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將共有部分改為商用等事項需要由雙三分之二的人蔘與表決,同時必須由參與表決着雙四分之三表決通過,對其他事項包括包括維修基金的使用僅需要參與表決這的雙過半通過。同時還規定了在緊急時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緊急時刻直接動用維修基金,不需要業主表決同意。
簡單來説,降低了籌集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企業從事共有部分經營的門檻。
另一方面,對於其他事項的“雙半數”表決機制又降低了操作門檻,這讓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等工作變得相對容易。
二、 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標準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簡單來説,給業主帶來了極大的好處與便利。首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將不再是筆糊塗賬,將有跡可循,大大地避免了被不明使用的情況;其次,在住宅維修專項基金使用上,變得更加容易且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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