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起訴狀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起訴狀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二、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怎樣處罰?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 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本罪的立案標準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不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而且,此罪也並不是自訴案件,所以,題中所謂的起訴狀應該是人民檢察院擬定的公訴意見書。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的話,起訴狀的基本內容也正如在上文中瞭解到的這樣。但財物被他人損毀之後還是要先抓緊時間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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