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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侵權代理律師收費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歸屬公民個人和集體所有的財產在任何情況下是不能夠被他人所非法侵佔的,無論是通過直接或者是間接的方式構成財產侵權的話,那麼財產的所有者可以提起相關訴訟要求侵權人給自己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但被侵權人在此之前可能考慮的一個問題是,財產侵權代理律師收費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財產侵權代理律師收費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一、財產侵權代理律師收費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律師費即律師代理費,是指律師為委託人代理法律事務應當收取的報酬。目前律師費的收費方式有三種:

1、常規收費

常規收費是參照訴訟程序的級別進行,訴訟程序為"二審終審"制,即訴訟分一審階段、二審階段,首次提起訴訟即為一審,一審判決或裁定後,如一方當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審,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不得再提起訴訟。但是現實中,判決之後還有執行程序的提起,即判決後如果對方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以使判決內容得以實現(即平時所説的查封、扣押財產)。相對應的,律師收費也就有一審收費、二審收費、執行程序收費三個階段。

2、包乾收費

包乾收費是指收取一次費用後將案件負責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費用而負責一審、二審、執行三個階段。收費標準在常規收費中一審收費的基礎上適當調高。

3、風險收費

風險收費是指在執行到判決、調解、和解的款項之前,只收取較少的費用,待勝訴或執行到款項後再收取較高的費用。收費標準為前期費用大約為2000-10000,勝訴後為勝訴或執行到金額的10-30%。

以上收費方式由律師和委託人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總之,律師收費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師費用都是由律師與委託人在一定範圍之內協商確定的。具體某一個案子如何收費以及收取多少律師費,都應該與律師個人協商確定。

二、財產侵權起訴時間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如果律師從一開始到最後結案整個過程都有幫助代理財產侵權,收費標準自然是比較高的。但律所一般也會按照勝訴和敗訴這兩個不同的後果向當事人收取代理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