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一、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可見,像財產分割的這件事情,本質上來説沒有什麼特別準確的答案的,俗話説清官難斷家務事,所以人民法院實際上也只能在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再同時考慮其他因素對此進行斷絕。如果不想通過司法途徑分割財產,協商的分割方案也要兩個人都接受才行。
-
近親結婚離婚分財產規定是什麼?
一、近親結婚離婚分財產規定是什麼?近親結婚離婚分財產規定是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就是按照同居共同財產來決定。近親結婚的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按同居處理,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
-
口頭贈與房屋有效嗎?
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的情況十分常見,通常雙方會直接在口頭上説明贈與的情況,沒必要簽訂合同。但是如果父母和子女雙方或是和另外的兄弟姐妹出現了矛盾,就會對之前口頭存在的合同產生糾紛。那麼這時沒有具體書面合同的贈與關係是否有效呢?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不僅僅是...
-
一方在監獄離婚財產怎麼判?
一、一方在監獄離婚財產怎麼判?夫妻一方在監獄的,自由的另一方想要離婚的,跟一般起訴離婚的程序是差不多的,就是起訴的一方帶上能夠證明婚姻關係證明等的材料去法院,並且提交離婚起訴書。因此,想要起訴離婚的一方不必把它複雜化,現在是由於一方在監獄的,只要確定好起...
-
離婚法財產分割2021的原則是什麼?
一、離婚法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離婚法財產分割2018的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