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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判定參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的這件事情好像在更多的情況下是關乎於兩個家庭的博弈,尤其是孩子的爺爺奶奶這一方,對子女的撫養權肯定是有一種勢在必得的心態的,但實際上從法律的角度上考慮到子女的成長問題,撫養權的最終歸屬是不以人的心態為轉移的。那麼,子女撫養判定參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子女撫養判定參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子女撫養判定參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雙爭議的焦點除了財產問題外,主要集中在雙方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上面,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從生理和感情因素看,未成年子女由母親撫養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是絕對的。人民法院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判定是根據多種因素來考慮的。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對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判定,明確了法院應考慮的相關因素。

1、對子女撫養的問題,從原則上講要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的成長等方面來考慮。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只有他們符合以上情況,他們都有取得子女撫養權的可能性。否則就有可能不能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2、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以下情況的,可隨父親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嚴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它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無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親和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有爭議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權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許。

二、哪些情形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訴訟時子女的撫養權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歸誰撫養就歸誰撫養,一般不能改變。

但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使兒童能夠健康成長。對於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又作了一些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應該説男女雙方各自的文化程度,孩子自己的真實意願,雙方的身體狀況等多重因素來考量的,假如説男方的實際經濟收入是女方的很多倍,但現實生活當中男方需要經常的出差,真正陪伴在孩子身邊的時間很少,那這種情況判給女方的概率是大一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