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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增值分割案例參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離婚房產增值分割案例參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的婚姻財產分配制度是隨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取得了重大的突破的,到現在各地法庭處理房產增值部分的分割案例也已經不計其數了,但歸根結底,離婚房產增值分割案例參考的法律依據還是我國的新婚姻法,始終要取決於該套房產是個人還是雙方的,如果是個人的房產,那增值的部分和另一半根本就沒關係。

離婚房產增值分割案例參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離婚時房產增值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情況

離婚房產增值如何分割,什麼情形下房屋的自然增值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呢?一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二是房屋產權登記於夫妻雙方名下,三是雖然房產登記於夫妻一方名下,但是由夫妻雙方的父母共同出資的房產。詳細介紹如下:

(一)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根據《物權法》規定的物權變動“公示公信”原則,登記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實質條件,儘管可能只有夫妻一方出資,但只要房產證是夫妻兩人的名字,該所房屋即屬於二人共同共有。

(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夫妻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此條主要是考慮到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的所有權也由雙方按份享有。

(三)由夫妻雙方共同出資的房產所有權原則上由雙方共同享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方父母所在單位房改房的問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不得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

二、離婚時房產增值分給夫妻一方所有的情況

日常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具體情形,房屋的自然增值歸夫妻一方享有:一是婚前房產,二是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的,產權登記於該方的房產,三是夫妻一方在婚期按揭買房而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產權登記於按揭方的房產。詳細介紹如下:

(一)一方在婚前獨自出資購買並將房屋產權歸於自己名下的房產。《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一方獨自購買的房屋,另一方沒有從經濟上進行任何的貢獻,這種房產不因婚姻關係的締結而自然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仍歸一方所有。

(二)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此時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法院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為每一個家庭在房產分割的時候遇到的一些實際情況都不一樣,所以説,離婚房產增值分割案例在這裏也就不給大傢俱體提供了,但是我們可以結合着處理房產增值的一些法律依據來審核自己的情況,假如説該套房產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出資並且寫的一個人的名字,可以對於另一半償還的貸款進行補償,但不管是房子的產權還是增值部分都是歸屬房產證上的這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