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的對象有哪些?
一、税收復議的對象有哪些?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的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發票等
(四)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六)税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税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税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二、税收復議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税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税擔保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行為、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還税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税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税收復議的期限是六十天的時間,也就是説在六十天的時間內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超過六十天的時間之後就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了,不再進行受理,因為已經超過了受理的時間了。同時只有有關收税的行為才能申請税收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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