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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偷税漏税量500萬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自然人偷税漏税量500萬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自然人偷税漏税量500萬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一個公司偷税漏税的形式表現有哪些?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税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税務機關備查。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税務機關報告。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税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税控裝置。

(6)不辦理税務登記。

(7)未按照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税務登記證件。

(8)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税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和有關資。

(9)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

(10)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

(11)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

(12)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

現而今,在我國有些行業的經濟收入確實是非常的畸形的,比如説在影視行業,偷税漏税500萬跟當事人的年收入相比可能根本就是不成正比的。另外,偷税漏税500萬並不一定就會面臨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境地。發現以後能夠積極主動補交税款,並接受行政處罰的,司法部門就不再追究投訴人的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