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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包括了哪些

一、逃税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包括了哪些

逃税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包括了哪些

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

二、如何區別避税和逃税

避税和逃税,雖然都是違反税法的行為,但二者卻有明顯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税法規範。

(2)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税義務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税的目的的行為;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税人,納税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税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税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税罪。

在西方國家,發生逃税行為有其主客觀原因,一方面納税人懷有減輕本身税收負擔的強烈慾望,另一方面,税務管理不嚴和税率過高也會助長逃税行為,而且税法越複雜以及越是要求納税人自行申報納税,逃税也就越容易。另外,如果輿論對逃税行為持同情態度,逃税活動會受到鼓勵。對逃税者採取一定行政措施。廣義地逃税,應包括偷税和抗税。後者是列入刑事犯罪範疇的,是逃税發展的極端成果。偷是祕密的,抗是公開的,表現形式不同,性質無大區別。

標籤:逃税 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