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越獄罪客觀方面有哪些表現?
在我國,組織越獄罪是嚴重的刑事犯罪,最近幾年,我國監獄系統也發生過這類事情,給司法管理敲響了警鐘。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會根據構成要件來判斷其是否符合立案標準。和其它刑事犯罪一樣,組織越獄罪也包括客體、客觀方面。那麼,組織越獄罪客觀方面有哪些表現?我們來通過這篇文章瞭解下相關知識。
一、組織越獄罪客觀方面有哪些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被關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組織和祕密策劃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逃往獄外的行為。這裏所説的“獄”,是指包括監獄、勞改隊等場所。在押解罪犯的路途中,罪犯有組織、有計劃地逃跑的,也屬於組織越獄的行為。越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衝闖獄門、翻越獄牆、挖掘地道等。只要是多名在押罪犯有組織越獄行為,無論採取什麼方式,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在越獄的過程中可能出現搶劫、搶奪看守人員槍支彈藥、綁架、殺害監管人員等其他犯罪行為。對於這種行為一般不按數罪併罰處理,而視為本罪從重處罰的情況。但對於越獄後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仍應按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
二、組織越獄罪和脱逃罪的區別是什麼?
適用本罪時應區分組織越獄罪與脱逃罪的界限。本罪與脱逃罪在形式上都表現為在押的犯罪分子逃離監管、羈押場所。兩者的區別是:
1、行為方式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並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開與國家專政機關對抗;而脱逃罪在客觀方面往往採取祕密逃跑的方式。
2、本罪是多數在押犯勾結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指揮、策劃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集體逃跑越獄的行為。而脱逃罪一般只是個別犯罪分子單獨的逃跑行為。
三、組織越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組織越獄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被關押的首要分子組織其它罪犯有組織的越獄行為,這類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指的是被判刑的在押人員。我國刑法中關於組織越獄罪的處罰力度很大,最低刑期也在五年以上。如果是暴動越獄,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首要分子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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