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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罰金標準是怎樣的?

現在是法治社會,企業作為納税人,應該自覺履行納税的義務。如果企業有偷税漏税行為,數額較大的,則構成偷税罪,相關單位和責任人會被處於罰金。那麼偷税罪的罰金標準是怎樣的?我國法律對偷税罪是如何處罰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本站小編整理的這篇文章。

偷税罪的罰金標準是怎樣的?

一、我國對偷税罪是如何處罰的?

1、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悦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不同層次的偷税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2、對自然人偷税並處罰金

針對偷税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税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3、對單位犯偷税罪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對多次偷税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税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違法行為已經過税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二、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哪些特徵?

1、犯罪客體是國家税收的徵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採用刑法列舉的偷税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進行犯罪的行為,這是偷税罪與其他各罪的顯著區別之所在。

3、一般情況下,本類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税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另外由於税收徵管對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較多情況下具有典型的單位犯罪的特徵。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綜上所述,我國對偷税漏税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一直很大。對於自然人和企業負責人,會處以有期徒刑、拘役,並對企業處以罰金。關於偷税罪的罰金標準,法院在判處時一般會參考偷税的金額,按照金額的一定百分比進行處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標籤:偷税罪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