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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偷税漏税是不是反洗錢上游?

一、對於偷税漏税是不是反洗錢上游

對於偷税漏税是不是反洗錢上游?

偷税漏税不是反洗錢。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徵:

1、犯罪客體是國家税收的徵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採用刑法列舉的偷税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進行犯罪的行為,這是偷税罪與其他各罪的顯著區別之所在。

3、一般情況下,本類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税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另外由於税收徵管對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較多情況下具有典型的單位犯罪的特徵。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偷税刑事案件的移送規定

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併合的情況下,在適用程序上應遵循刑事優先原則。即原則上應先由司法機關按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再由税務機關依行政處罰程序解決行為人的行政處罰責任。税務機關在查處税務行政違法活動過程中,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或者可能構成犯罪的,應及時主動地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先行處理,受移送的司法機關應依法及時、積極地立案、偵查和處理。司法機關對税務機關正在查處的税務行政違法案件,可以主動介入和監督檢查,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或者可能構成犯罪的,應該有權要求税務機關移送案件作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有關税務機關應該立即移交,並予積極協助,以避免税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在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看法分歧而影響案件的及時查處。在移送案件時,税務機關應將全部案卷材料、證據及贓物的清單、照片等一併移交給司法機關,對贓物除不易長期保存的可依法處理外,應當就地封存,妥善保管,以便司法機關查核。

我們應該按照國家的規定繳納税務,不能因為自身原因而偷税漏税。現實生活中,人們的工資在達到一定金額的時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税用,該規定是為了更好的營造一個健康美好的和諧社會,因此做一個遵守法律規定的人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