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人欠繳税款怎麼處罰
一、納税人欠繳税款怎麼處罰?
對欠繳税款的,税務機關有權進行催繳,同時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税務機關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税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欠繳税款數額較大的納税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税務機關報告。
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税收造成損害的,税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税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尚未履行的納税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欠税對企業會有什麼影響?
企業因資金困難無法繳納欠税,該筆欠税將會無限期追徵,併產生如下不利影響:
(一)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税務機關會發出限期繳納税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的最長期限不會超過15日;
(三)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四)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税務機關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税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五)税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六)税務機關會在辦税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欠税情況。
(七)欠繳税款數額5萬元以上的企業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税務機關報告。
(八)納税信用等級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1.欠税5萬元以上納税人處置其不動產或大額資產之前未向税務機關報告,扣11分。
2.欠税一次扣5分。
企業必須按時繳納税款,否則會給企業帶來不良的影響,限制了企業今後的發展,所以如果沒有什麼困難的情況下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上繳税款,如果企業確實存在經濟方面的困難,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延時繳納税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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