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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人未繳清税款就合併的情形欠税由誰歸還

納税人未繳清税款就合併的情形欠税由合併後的納税人歸還。
根據是《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納税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税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税款。納税人合併時未繳清税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税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税義務;納税人分立時未繳清税款的,分立後的納税人對未履行的納税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納税人未繳清税款就合併的情形欠税由誰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