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偷税罪,有什麼樣的懲罰
納税,是納税人的義務。但是與之相對的是偷税漏税,那麼什麼是偷税呢?對於偷税而言,大家都知道字面定義則是以一些非法手段減少應交的税費。對於這樣的行為是已經構成違法的,那麼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什麼是偷税以及偷税的懲罰是如何的。
一、什麼是偷税:
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數額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税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以及依刑法第204條第2款,納税人繳納税款後,又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且騙取的税款數額未超過所繳納税款的行為。
二、偷税的處罰:
根據本條及刑法第211條規定,對偷税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悦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層次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不同層次的偷税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自然人
自然人並處罰金
針對偷税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税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對單位
對單位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多次偷税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税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違法行為已經過税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對於這樣的違法行為,國家是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處罰的。我們一定要了解好這些基本的法律知識,也要嚴格要求自身遵守法律規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當然了,如果您遇到一些法律上的盲點,可以向我們專業的律師人士進行諮詢。本站為您提供最優秀的律師解決您的所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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