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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罪的處罰是什麼?

一、偷逃税款罪的處罰是什麼?

偷逃税款罪的處罰是什麼?

偷逃税款罪的處罰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逃税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行為人為逃避繳納税款在客觀上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等手段。

(1)所謂偽造帳證,是指仿照真帳簿、真憑證的式樣、內容,製造虛假的帳簿、憑證,並懷着欺詐的偷税故意把它當着真的來使用(即以假充真,無中生有)的行為。所謂變造帳證,是指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改變帳簿、憑證上所記載的項目、數量、日期等內容,使本來正確的帳簿、憑證改變成錯誤的行為。

(2)所謂隱匿帳證,是指將帳簿、憑證隱蔽和藏匿起來,以逃避税務機關查獲的行為。

(3)所謂擅自銷燬帳證,是指在帳簿、憑證法定保存期限內,未經税務機關批准,自行銷燬帳簿、憑證的行為。

(4)所謂多列支出,是指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所得數額等行為。

偷逃税款屬於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為,對於我國的良好經濟發展秩序有着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對於觸犯了偷逃税款行為的將會按照偷逃税款罪來處罰。一般來説觸犯的罪行越嚴重,造成的後果越惡劣的,將會受到的處罰就越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