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税收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關於税收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税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税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税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税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税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税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税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税務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税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税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税務行政行為是税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務機關最瞭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税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税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二、税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税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税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 履行判決。税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 變更判決。税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税收行政訴訟的認定和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訴訟的不同類型來進行認定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具體程序,司法機關在進行審查時,是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對上述原則進行適用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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