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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處財務人員處罰是怎樣的?

一、偷税漏税處財務人員處罰是怎樣的?

偷税漏税處財務人員處罰是怎樣的?

偷税漏税處財務人員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逃税罪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逃税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税與漏税和避税的區別是什麼

偷税與漏税

漏税是指納税人(包括扣繳義務人)並非故意,沒有依照税法規定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税款的行為,是一種一般税務違法行為,應由税務機關責令其補繳漏繳的税款,並加收滯納金;偷税則是一種故意行為,行為人目的明確。從性質上看,偷税性質要比漏税嚴重得多,偷税情節嚴重,符合規定的偷税罪的條件的,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税與避税

所謂避税,是指採用合法手段減輕或者不履行納税義務的行為。廣義的逃税包括偷税與避税。偷税與避税雖然都是減少或者不履行納税義務的行為,但二者之間有着本質的不同:避税是在納税義務發生前採取各種合乎法律規定的方法,有意減輕或者免除税收負擔的行為,大多數情況下是符合立法意圖的,如利用經濟特區的税收優惠政策在經濟特區投資,有些則是鑽税法不夠完善的空子;偷税是發生納税義務後,採用非法的手段減少或者不履行納税義務,在任何情沉下,偷税都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對於鑽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過不斷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來防止;對於偷税、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打擊、是減少偷税犯罪的重要手段。

偷税漏税是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偷税和漏税,偷税和避税是不同的,從性質上看,偷税性質要比漏税嚴重得多,對於偷税、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打擊、是減少偷税犯罪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