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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怎樣認定,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處理?

交通肇事罪自首怎樣認定,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處理?

自首行為是刑事處罰中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要是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節的話,在法庭上一定要提出來,這關係着對犯罪分子的量刑問題,那麼在交通肇事罪中該怎樣認定自首情節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怎樣認定

關於交通肇事罪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對行為人肇事後逃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中主動投案交代罪行,認定為自首情節無異議。但對於行為人肇事後沒有逃跑,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情節,這一問題爭議較大。

一種意見認為,國務院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鑑於法規對肇事者賦予了強制性的告知義務,因此,即使肇事者沒有逃逸,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也不能視為自首,只能視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義務。

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已構成犯罪,就應按犯罪的原則來處理。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則分列的其中一種罪名,分則應服從於總則。《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按此規定,只要構成犯罪,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應認定為自首。總則對自首的規定,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因此,對交通肇事罪的肇事人沒有逃跑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筆者同意後一種意見。在交通肇事罪中無論不逃逸還是逃逸,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均應認定為自首。

二、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處理

交通肇事罪系過失犯罪,刑法從犯罪的主觀惡性和客觀行為的角度規定了三檔法定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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