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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能做第三次嗎

交通事故,做了二次傷殘鑑定,對方不服,法院不會支持第三次鑑定。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肇事方對受害者第一次傷殘鑑定結論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要求,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定重新鑑定條件的,准許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一般由雙方協商選定鑑定機構,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應當採信重新鑑定結論。但鑑定不能無限制申請,重新鑑定結論是在雙方共同選定的機構進行鑑定,具有可信性。並且無限制申請重新鑑定明顯有違司法精神,拖延時間,浪費司法資源。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能做第三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