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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做傷殘鑑定嗎

交通事故做傷殘鑑定嗎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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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的情形

一、怎樣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一)客觀評定原則。傷殘鑑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二)比照評定原則。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1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採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三)分別評定原則。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鑑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gb)在全面規範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該標準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複合體的概念並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為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在該標準實施後,對多處傷害造成的多處傷殘不再直接進行綜合評定,而是按受傷部位分別評定殘級,再根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指數,計出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四)排除原傷病原則。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二、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的情形重新鑑定是一個很嚴肅的話題。任何一次重新鑑定,都會使傷者承擔非常大的。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案件訴訟的時間會拖得很長,當事人需要耐心等待。所以,為避免案件被重新鑑定,傷者應儘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鑑定機構,最起碼該鑑定機構被交警部門、法院及保險公司三家認可。當事人不可為追求傷殘級別而隨便選擇司法鑑定機構,特別是不可以選擇那種在事故發生地沒有合法、固定辦公室的司法鑑定機構,否則,一旦重新鑑定,對當事人極其不利。需要説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車方或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鑑定結果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