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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情能否第二次鑑定

交通事故傷情能第二次鑑定。交通事故進行傷情鑑定後,如果出現鑑定人員或者機構不具有資質、故意作虛假鑑定等情形的,可以進行二次鑑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可知,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鑑定人員或者機構不具有資質、故意作虛假鑑定等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託檢驗、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交通事故傷情能否第二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