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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補助金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工傷傷殘補助金想必大家從字面意識上也可以有一個大概的瞭解,肯定是因為工傷導致傷殘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給員工支付的賠償金。員工在沒有進行過工傷鑑定的情況下,是沒有辦法要求單位給自己賠償工傷傷殘補助金的。不過在申請工傷鑑定之前,員工也可以提前瞭解一下,工傷傷殘補助金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傷殘補助金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傷殘補助金是怎麼規定的?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作了新的調整,以下是相關法律條文的內容,供您參考: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其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員工的工傷傷殘程度經過鑑定以後,如果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應該給員工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額。在勞動能力受損的情況下,並且也沒有辦法適應用人單位給安排的新工作,肯定只能終止勞動關係了。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標準和員工的傷殘級別有關係。

相信大家能夠看出來,工傷傷殘補助金根據職工傷殘鑑定的級別制定了不同程度的賠償數額,比如説工傷傷殘程度的鑑定級別是屬於一級傷殘的話,那麼傷殘補助金的標準是員工本人27個月的工資。如果鑑定級別顯示為十級的話,十級傷殘屬於傷殘程度較輕的一種,傷殘補助金是七個月的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