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社會保障 > 失業保險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包括什麼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包括什麼

應當指出的是,在下列情況下,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及其他費用:

(1)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

(2)參軍或者出國定居的;

(3)重新就業的;

(4)在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5)在領取失業救濟金內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的。

二、領取失業金的方法是什麼?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拿到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後,應當先到當地規定的失業登記管理機構進行失業登記。之後,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保險金時需要攜帶以下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3.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辦理申領手續後的10日內,就會被經辦機構告知審核結果。符合條件的,到經辦機構取得單證,再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現實中,能夠導致勞動者失業的原因有很多,自身也有客觀的也存在,但是就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並不非是在任何情況下勞動者失業了,那麼就可以領取到失業保險金。此時需要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中的條件要求,否則的話就算有失業的情況,也無法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