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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兩個月放人嗎?

檢察院批捕後兩個月放人嗎?

一、檢察院批捕後兩個月放人嗎?

被批捕兩個月以後可以放人,但是在一般的情形下,批捕後的兩個月已經完成了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故此檢察院已經決定了開庭審理的期限,此時若是經過審查,對於案件的證據不存在疑點,那麼是不會釋放該犯罪嫌疑人的。

批捕後繼續偵查,一般兩個月之後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偵查終結會移送審查起訴,補充偵查兩次為限,兩次後仍然事實不清的,需要變更強制措施。一般的情況,兩次後就到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批捕後公安機關會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在這段時間內,公安機關可以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傳喚證人等方式收集證明被捕者確實犯罪了的證據,若是在期限屆滿後,收集到的證據不足,那麼可能就需要釋放被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