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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同時享有以下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家屬一次性發給其10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喪葬補助金和10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撫卹金,以及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女性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補助金,經審核後可一次性發給其3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生育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