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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辦理失業嗎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辦理失業嗎

失業保障金也是一種保險,是勞動者在失業之後對自己的一種補貼和保障。一般來説,勞動者和所僱傭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是要辦理失業的。這時候有些人就疑惑了,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辦理失業嗎?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瞭解下具體的內容吧。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辦理失業嗎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辦理失業是有必要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其次是失業登記。《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你的情況:

1、你的合同到期了,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你上次失業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應該就沒有去辦理失業登記,所以上次失業能不能算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還不一定,這個要去當地勞動局問一問了;

3、不是按繳費年數來累計,如果上次失業能算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你應該可以領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如果不能算就可以領12個月的。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請去當地街鎮勞動所或區縣勞動局詢問,反正你還是要去辦理失業登記的。

如果你辦了失業保險,而且繳費年限超過了一年的,都可以在失業後辦理失業保險金,所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辦理失業是有必要性的,不然工作時候繳納的失業保險就白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