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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會保險費的徵繳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社保1.83W

一、湖北社會保險費的徵繳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湖北社會保險費的徵繳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辦法》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繳範圍:本省轄區內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户,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繳範圍:本省轄區內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徵繳範圍:本省轄區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户及其僱工,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無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户、自由職業者,可本着自願的原則參加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費的徵繳範圍:本省轄區內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生育保險費的徵繳範圍:本省轄區內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湖北省關於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繳費單位違反規定,偽造、塗改、故意毀損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徵繳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加收滯納金,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繳費單位偽造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或者塗改、擅自變更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收其證件,責令限期補辦,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欠繳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對經調查確認有繳費能力但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除如數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外,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不管是湖北還是全國其他各地,關於社會保險費的徵繳範圍,簡單的來説,不管是國家行政單位,國企事業單位還是普通的法人組織,都要給職工交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的部分,沒有穩定工作的自由職業者也可以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