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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規定是什麼?

社保1.2W

一、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規定是什麼?

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規定是什麼?

重慶市實際上是沒有單獨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規定的,但是我們國家存在《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登記證》第一條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應在其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公共業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無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的,統一到註冊地的區縣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在市社會保險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行業統籌單位和在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參加工傷保險的市級直管單位,統一到市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公共業務辦公室對用人單位的登記資料審核無誤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區縣(自治縣)之間發生社會保險管轄爭議的,由市公共業務辦公室會同市地方税務局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處指定管轄。

《社會保險登記證》第二條 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證件或資料。

《社會保險登記證》第三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參保登記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用人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對符合要求的,為用人單位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即參保單位社會保障號),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紀錄。

《社會保險登記證》第四條本工作規範實施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可直接到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經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其已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後,予以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參保單位應及時核對本單位及職工的社會保障號對照表,對基礎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應予補正。

《社會保險登記證》第五條參保單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應到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補辦。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屬實的,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其社會保障號不變。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證》第六條參保單位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權機關批准或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社會保險登記證》第七條 參保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並提交證件和資料

《社會保險登記證》第八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信息記入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

第三節 註銷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證》第九條參保單位因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併、被兼併等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宣佈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二、辦理社保註銷登記的規定是什麼?

《社會保險登記證》第十條 參保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並提交證件和資料:

《社會保險登記證》第十一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向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擬註銷登記信息和業務通知,由參保單位持《重慶市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在當代的社會一旦發生了醫療方面的一些問題,有社保的人員都是可以在當地來進行報銷的,並且社會保險是需要按月來支付費用的,一般是由用人單位統一來進行辦理,所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無需太擔心。